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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07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优化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漳州开发区”)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各类私募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60号),《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地方金融与资本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漳财政局〔2016〕5号)等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信托契约制等形式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以及各类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业务,且原则上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金融机构”):

 

  (一)在漳州开发区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纳税登记。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格),或已在市级或以上发改委、金融办等政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股权的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处于各个创业阶段的未上市成长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四)设立的私募基金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备案。

  

第二章 经营贡献奖励

 

  第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注册在开发区的,自其产生经营贡献年度起(含股权转让收益、股息、红利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累计主营业务对开发区经营贡献超过50万元的,前5年按照漳州开发区区级留成部分的95%,后5年按照漳州开发区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奖励[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引入的投资人(机构或自然人)一并纳入计算]。

 

  对于证券公司、私募基金销售平台等推荐入区的多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私募基金投资人,经营贡献规模可合并计算,该笔奖励由证券公司、私募销售平台等领取后自行分配(此项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再享受上述所列奖励)。

 

  投资机构(如持股平台)股权转让收益对开发区产生经营贡献的,按照上述标准奖励。

 

  第四条 申请经营贡献奖励的私募金融机构,在计算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时,不包含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

 

第三章 办公用房补助政策

 

  第五条 对私募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1,000元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

 

  对私募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的,租金低于50元/平方米/月的按照租金实际结算额的100%给予补贴,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按照5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贴,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享受补助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享受租房补助的私募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不得对外转租该办公用房。享受租房补助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营期内不得对外转租该办公用房。

 

  上述购房补助、租房补贴均在私募金融机构实际开展投资运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

 

第四章 人才政策

 

  第六条 对私募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纳入漳州开发区有关人才政策享受范围予以扶持,具体参照漳州开发区人才引进激励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私募金融机构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从第二年起,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及业绩奖金等缴纳个人所得税漳州开发区区级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私募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私募金融机构的股东或出资合伙人除外)、投资总监等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该高级管理人员须已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上备案,且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及业绩奖金等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6万元。领取奖励资金时,该高级管理人员须仍为私募金融机构的在职人员,高级管理人工资、薪金所得及业绩奖金等计算个人所得税部分应扣除其同时担任私募金融机构的股东或出资合伙人时获得的工资、奖金等。

  

第五章 规模及投资奖励政策

 

  第八条 对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私募基金,且该支基金规模50%以上的投资机构(公司制投资机构或自然人投资人)在开发区缴税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同一基金管理机构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私募金融机构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漳州开发区,不抽逃资金。

 

  第九条 对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均在漳州开发区注册的,累计投资漳州开发区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其投资漳州开发区企业资金规模1.5%的比例给予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对只有私募基金在漳州开发区注册的或只有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漳州开发区注册的,累计投资漳州开发区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其投资漳州开发区企业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奖励;以上投资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上述被投资的漳州开发区企业包括私募基金从漳州开发区以外招商引入落户到区内的企业。

 

  投资规模统计口径为私募金融机构对漳州开发区企业开展的投资业务资金规模之和(包括对同一企业的多轮投资,或投资于外地企业,但外地企业被投资后迁至开发区)。私募金融机构再次申请投资奖励的,对同一企业的投资额已享受投资奖励的部分,不再奖励。对于同一支私募基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同等奖励按照本办法所述条款只限申领一次。

  

第六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补资金,由漳州开发区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符合以上条件的私募金融机构,由私募金融机构向漳州开发区财政局提交申请,财政局初审,经济发展局复核后,报管委会领导审批,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拨付。具体审批权限:奖补资金在100万元以内(含)的报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申请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所有申请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一式贰份,可提供复印件,须逐页加盖机构公章,并装订成册,骑缝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应携带相关材料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奖励均于私募金融机构经营满一年后申报办理,具体条款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已领取奖励或补贴的私募金融机构,经核实出现虚报、冒领、骗取、提前迁离我区等情形,由财政局停止拨付并全额收回补贴资金。违反法律法规与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开发区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私募金融机构,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对其进行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优惠政策,与区内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如与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漳州开发区财政资金(如漳州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管委会下属企业等)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扣除相应财政出资额后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本地投资奖励应扣除产业引导基金要求私募基金投资本地的部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漳州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私募金融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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