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招商信息

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招商中介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30

招漳州发产业字〔2019〕102号

  第一条 为加大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的力度,形成专业化招商引资机制,拓宽招商渠道,鼓励招商中介机构为漳州开发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漳州”)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三条 招商漳州通过协议方式委托招商中介对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第四条 具体招商中介类别

  (一)具有良好信誉和较强招商工作组织能力、拥有丰富招商资源,且经注册登记的各类中介机构、商协会、咨询机构。

  (二)与漳州开发区具有良好合作关系的科研院所。

  (三)其他具有丰富招商资源的组织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招商项目要求

  招商中介引进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漳州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包括但不限于泛信息、智能汽车、文体旅游、大健康、智能制造等产业项目(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项目、融资代建类项目、BOT、PPP等模式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房地产项目等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

  (二)项目在漳州开发区内注册、投资建设/装修、经营、纳税,且符合开发区项目入区相关要求。

  (三)项目无法律纠纷、其他争议的。

  第六条 奖励标准

  根据招商中介引荐项目的类别以及落地效益的不同,分为实体类项目和楼宇类项目两大类奖励标准。

  (一)实体类项目奖励标准

  实体类项目指由招商中介引荐的拟在漳州开发区内进行投资、购地、建设、运营的工业、物流业、文旅大健康等产业项目。奖励费用由“项目引荐奖励+项目落地奖励”构成。

  1.项目引荐奖励

  项目引荐奖励按照项目方与招商漳州签订的投资意向书数量执行,按年度进行申报,成功签订1个投资意向书奖励1万元,2个奖励3万元,3个奖励6万元,4个及以上奖励10万元。

  2.项目落地奖励

  项目落地奖励依次分为按土地成交额、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税收贡献三类,由招商中介按下列具体奖励标准申请。单个项目,只能从下述三类中择一申请,不重复奖励,且单个项目落地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1)以土地成交额申报的,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证出/转让合同》后,单个项目合同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招商漳州按照合同成交总金额2%给予招商中介奖励;合同成交金额超过5001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递增部分,招商漳州按照1%给予招商中介奖励;合同成交总金额超过10000万元以上递增部分,招商漳州按照0.5%给予招商中介奖励。

  奖励支付时间:项目方与招商漳州签订《土地使用权证出/转让合同》,且项目方支付土地款超过土地交易总金额50%后一次性支付。

  (2)以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申报的,在项目正式投产后,对招商中介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0.5%给予奖励。核定上述资金实际到位期限,从项目签约之日起至项目正式投产之日止;实际到位资金的核算凭项目企业提供的有效合法凭证进行核计。

  奖励支付时间:项目正式投产后,由招商漳州支付招商中介50%奖励金,其项目正式投产运营满一年后支付剩下的50%奖励金。

  (3)以年纳税额申报的,对招商中介分别按项目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年纳税额开发区留存部分的8%给予奖励。纳税年度的计算,从项目竣工正式投产之日起连续计算12个月为第一年度,之后12个月满为第二年度;以漳州开发区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凭证核计。

  奖励支付时间:分别在第一年度、第二年度期满后,由招商漳州按项目当年度纳税额开发区留存部分的8%向招商中介进行奖励。

  (二)楼宇类项目奖励标准

  楼宇类项目是指在漳州开发区内租赁招商漳州(包括管委会)及其下属公司所属的物业并实际入驻运营的项目。根据项目租赁物业、项目税收贡献两类,由招商中介按下列具体奖励标准申请。单个项目,只能从下述两类中择一申请,不重复奖励,且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1. 以租赁物业租金申报的,在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且租赁期限满三年以上,对招商中介按照合同约定的首月房屋租金标准给予2个月租金进行奖励(不含免租期)。

  奖励支付时间:项目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租赁物租金满一年后,一次性给予招商中介进行奖励。

  2.以年纳税额申报的,对招商中介分别按项目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年纳税额开发区留存部分的8%给予奖励。纳税年度的计算,从项目竣工投产起连续计算12个月为第一年度,之后12个月满为第二年度;以漳州开发区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凭证核计。

  奖励支付时间:分别在第一年度、第二年度期满后,由招商漳州按项目当年度纳税额开发区留存部分的8%向招商中介进行奖励。

  第七条 申领程序

  (一)签订协议

  通过社会征集、招商漳州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业发展事业部遴选出招商中介或个人,由招商漳州与招商中介或个人签订《招商服务合作协议》,合作期为一年,并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若未签订《招商服务合作协议》,招商中介或个人可根据所引荐项目情况,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申报奖励。

  (二)招商中介申请奖励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招商服务合作协议》。

  2.《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招商中介奖励申报表》。

  3.招商中介引荐项目的营业执照。

  4.申报项目引荐奖励的,须提供招商漳州与项目方签订的投资意向书;以土地成交额申报的,在项目方支付土地款后,须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出/转让合同》、土地款支付凭证;以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申报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须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额合法有效证明;以租赁物业租金申报的,在项目方支付租赁物业租金后,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以年纳税额申报的,须出具项目第一个年度、第二年度漳州开发区缴纳税款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即可;产业发展事业部协助招商中介提供。

  5.申领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交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产业发展事业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材料。

  (三)由产业发展事业部协助招商中介申报奖励资金。奖励申请与受理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方按第七条(二)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初审:产业发展事业部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3.审批:产业发展事业部会同财务部、风险管理部组成联合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上报招商漳州分管招商工作领导、招商漳州总经理审批。

  4.付款:审批通过后,由产业发展事业部按照《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办理付款工作。

  第八条 奖励工作管理

  (一)资金保障。招商中介奖励资金从“产业发展服务相关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招商中介奖励工作。

  (二)对出具虚假材料或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财务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对骗取奖金的单位或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对可提供其他类型专业服务或特殊服务的招商中介,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签订协议。

  (三)本办法由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产业发展事业部负责解释。

        附表:   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招商中介奖励申报表.docx

招商局集团网站群

股东单位网站群

友情链接